引言 近年来,我国几乎所有的省区、大城市的火灾统计中,电气火灾无一例外地高居首位。大量案例说明,电气火灾大部分是接地电弧性短路引起的火灾,即所谓“漏电火灾”。 1993年11月,我国颁布了GB14287-1993《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这是第一个直接规范预防电气火灾的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这说明我国有关管理层早已经意识到,仅仅依靠责任制度以及现有的通用电工产品,是不足以有效预防电气火灾的。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4(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电气火灾技术防范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对于遏制电气火灾、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分水岭的意义。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建筑设计理念上的定位
一、在电力设施系统中的定位(与通用电工产品的关系) 通用电工产品已十分成熟,用于电力计量、执行操作和实施保护,能防止由线(相)间金属性短路故障和长时间过载发热(即“短路”和“过电流”)引发的电气火灾,基本上属于被动预防。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主要针对接地电弧性短路故障,用于监控、预警。从电工角度看,属于辅助性主动预防安全手段。 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产品(或系统),有点象“战斗机”与“雷达站”的关系。
二、在消防设施系统中的定位(与火灾报警系统的关系) 火灾报警系统是立足扑救的、针对已经发生的火情的后期报警灭火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从本质上是立足预防的、专门针对电气线路故障和涉电意外的前期预警系统。前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广播喷淋排烟等逃生灭火器件,第一处理责任人是消防保安。 后者的联动或控制对象是电力分合等电工器件,第一处理责任人是持证电工。两种系统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互相替代,原则上应该互相独立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功能 GB50045-94(2005版)《高规》的9.5中,称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1要求“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 GB14287-2005《系统》中,称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该标准第一部分的3.1、3.3中定义为:“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 《高规》和《建规》都提及了对预防防电气火灾起很大作用的日本《内线规程》(JEAC8001-1978),作为制订漏电火灾报警的重要参考。不过,《内线规程》中的“漏电火灾报警”的功能十分简洁有效而经济实用,并没有象我国《高规(2005版)》那样规定“漏电火灾报警”外,还外加一些与漏电火灾无关或不必要的要求,例如需探测过电流信号及报出过电流的位置和变化。这实际是对原供电系统过电流保护的重复设置,必然大大增加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投资,甚至造成管理混乱,不利于推广应用。我们注意到:比《高规(2005版)》稍后发布的GB50016-2006《建规》的11.2.7及其条文说明中,关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没有再提及(实际上是取消了)“探测过电流信号”的要求。
需要提出的是:《高规》、《建规》都没有涉及温度探测。事实上,建筑物内高压系统的变压器柜、电容补偿柜、整流柜等部位,电缆接头、开关触点等位置,都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产生高温而导致火灾。变压器冷却系统发生故障或严重过载,补偿系统过补偿或自动调节器失灵、电容器老化,都是十分常见的;至于接头、触点日久接触不良则更普遍。在这些情况下,很容易因过热而着火甚至发生爆炸。因此,GB14287-2005包含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当然,也不应滥用,不必对每个配电箱都测温。
电气火灾监控产品的性能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电气火灾监控产品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它包括三个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第一部分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Alarm and control units for electric fire protection)是“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也就是习惯称呼的“监控主机”,以及“区域控制器”。
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装置;应能接收来自探测器的监控报警信号, 并在30s内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在报警状态下应有用于控制被保护线路的控制输出;
当监控设备发生与探测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或短路、主电源欠压、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或短路等故障时,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监控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非故障回路的正常工作不应受影响;应能对本机进行功能检查(自检)。在执行自检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应至少设有两级操作级别。
2,《第二部分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Leakage curren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是“探测被保护线路中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危险的剩余电流参数变化的探测器”。有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和非独立式探测器之分。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当被保护线路剩余电流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O00mA,且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之间(注:有些用户要求有“预报警”。而“预报警”同样属于探测器的报警。根据此标准,“预报警”也不允许低于设定值的80%); 对于独立式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独立式探测器可以单独设置,而非独立式探测器则必须与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联用。日本《内线规程》中的漏电火灾报警装置相当于我国标准中定义的独立式探测器。
3、《第三部分 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Heat detectors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是“探测被保护设备或线路中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危险的温度参数变化的探测器”。有独立式探测器(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探测器)和非独立式探测器之分。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是: 当被监视部位温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探测器应在40s内发出报警信号; 报警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设定报警值与实际报警值的误差不应大于±10%; 对于独立式探测器,应有工作状态指示灯和自检功能;在报警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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